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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立三民國中反霸凌專區 | |
這裡提供反霸凌相關資訊,歡迎大家,有任何關於反霸凌的困惑, 三民國中反霸凌意見信箱:scd@smjh.tp.edu.tw 三民國中反霸凌專線:(02)27924772#2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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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霸凌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※兒少福利法第30條: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。 一、學生法律責任: (一)刑罰: 1.傷害: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(致死或致重傷則刑責更重)。 2.強制: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。 3.恐嚇: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(索取財物則刑責更重)。 4.侮辱: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(強暴手段則刑責更重)。 5.誹謗: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(散布文字圖畫則刑責更重)。 6.惟依少事法:7~12歲之人可能以「保護管束處分」代替12~18歲之人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相關處分。 (二)行政罰:新台幣6~30萬元罰鍰,並公告其姓名。 (三)民事賠償: 1.一般侵權之損害賠償 2.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二、法定代理人:負民事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。 三、教育人員: (一)通報義務:知悉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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